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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羅馬書看神完全的救恩 (第三至五篇 )

952-Book從羅馬書看神完全的救恩
(第三至五篇 )

本書係李常受弟兄於一九五二年九月至十一月,在臺北的訓練中帶領查讀羅馬書的記錄編輯而成。

信息內容

第三篇到第五篇信息皆論到『定罪-說出救恩的需要』(一~三)。

信息要點

一、外邦人中的不道德者為神所定罪的原因有二。首先,神既已藉著所創造的萬物,將祂那看不見永遠的大能和神性的特徵顯明出來,使其成為可知的,人若還說不能認識神,那就是推諉,不得原諒。其二,人或者知道有神,卻以不義對待這個真理,不把神當作神來榮耀祂,也不感謝祂。反倒在他們的推想上變為虛妄,把神換作偶像來拜,抑或是不承認有神。因著人這樣放棄了神,神就任憑人逞著心裏的情慾(羅一24),任憑人陷入可恥的情慾,存可棄絕的心思,行不合宜的事。至終墮落的人對神成為不虔的,對人是不義的。人這些不虔不義,就招來了神的憤怒。

二、外邦人中的道德者可能不覺得自己像不道德者一樣有罪。因此使徒指出,有道德的人在什麼事上審判不道德的人,也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。因為他們審判行這樣事的人,自己卻照樣行,甚至以為自己能逃脫神的審判。然而神必按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。因此不論是道德者或不道德者,都需要神的救恩。此外,羅馬書二章十二節也讓我們看見,不管是有律法的猶太人,或者是沒有律法,卻有出於神的本性以及代表神之良心的外邦人,凡犯了罪的,都必定要受審判,必定要滅亡。前者是在律法以下,按著律法;後者則是在律法以外。

三、猶太人誇口三件事,他們以神誇口、倚靠律法,並看重割禮。然而使徒指出,他們干犯了律法,因而使他們所誇口的神受了玷辱。而他們所看重的割禮,也被他們弄成虛儀,毫無價值。他們外面受割禮,卻沒有從內心接受割禮的實際,脫去一切肉體的邪惡。結果他們在神面前的光景便顯得和外邦人沒有兩樣,同是在神的定罪之下。從羅馬書一章十八節到三章十八節,使徒將外邦人和猶太人都折服。至終他下了一個判決:『因為凡屬肉體的人,都不能本於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』(三20)這段話為著接下來使徒所要講的救恩鋪好道路。神藉著律法顯明人的罪,叫人伏在祂的審判之下,好接受祂的救恩。

生命經歷

一、我們看見宇宙的造化,萬物的存在,不僅能知道有這位創造者,並且還能知道祂無限的能力,及神性的特徵。我們看見天地光明,山水秀美,萬事有定律,以及宇宙奇妙的安排和天地如何適合人生存,我們就知道這位安排並創造一切的神,祂的特徵必定是光明、美麗、有規律,且滿有智慧和慈愛的。

二、按實際說,文雅的罪人和粗野的罪人並沒有分別:別人粗野的頂撞父母,明顯是不孝不敬;你表面對父母禮貌一點,好像又孝又敬,但你心裏卻埋怨父母。別人粗笨的偷竊,你細巧的舞弊。別人搶劫用槍桿,你盜竊用筆桿。所以,你在什麼事上審判別人,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。同樣是以不義對待真理。

三、割禮不過是外面的虛儀,必須有律法的行為作其實際才有價值。割禮真實的意義,乃是從人身上除掉邪惡的肉體。神是實際的神,真實的神。神不要人表面有律法的字句,裏面卻沒有律法真實的地位。

問題研討

一、神如何定外邦人中之不道德者為有罪,為使其接受神的救恩?

二、神如何定外邦人中之道德者為有罪,為使其接受神的救恩?

三、神如何定猶太人為有罪,為使其接受神的救恩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