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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結晶讀經(十九)立約的神與祂的諸約(二)新約的內容

在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三節,『耶和華說,那些日子以後,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,乃是這樣: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,寫在他們心上;我要作他們的神,他們要作我的子民。』基於耶利米豫言到新約,耶利米書這卷舊約的書也可視為新約的書(三一31~34,來八8~12)。論到新約,在以賽亞書四十二章六節,神說,『我是耶和華,憑公義召了你;我必緊握你的手,保守你,使你作眾民的約,作外邦人的光。』這指明基督自己就是神所賜給我們的新約,新遺命。

神的救恩、神的祝福、以及神一切的豐富都已經立約給了我們;這約就是基督。基督是新遺命的實際,也就是神一切所是的實際,並神一切所賜的實際;所以,基督就是新遺命。接受並享受基督作我們這約的路,乃是藉著呼求我們主基督的名,操練我們的靈,照著我們的靈而活,住留在我們靈裏;因為與我們的靈同在的,就是這位基督(賽十二3~4,提後四22)。

根據耶利米書及希伯來書,新遺命的內容(耶三一31~34,來八8~12)包括了四項福分,作為神給我們的遺贈。第一項福分是:『我要將我的律法賜在他們心思裏,並且將這些律法寫在他們心上』(來八10)。每一種生命都有一個律,甚至都是一個律。神的生命是最高的生命,這生命的律是最高的律。三一神已經經過成為肉體、釘死、復活並升天的過程,成了生命之靈的律,裝置在我們靈裏(羅八3,11,34,16)。這生命的律乃是生命自發的能力,具自然的特性,和自有、自動的功能,使我們在生命、性情和彰顯上,但不在神格上,成為神,使我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,而成為祂團體的彰顯,並將我們構成為基督身體的肢體,有各種的功用(弗四11~12,16)。我們享受生命分賜到我們裏面,就能藉著生命之靈的律的工作,完成神的經綸。

第二項福分是:『我要作他們的神,他們要作我的子民』(來八10)。神作我們的神,意即神是我們的產業;而我們作神的子民,意即我們乃是神的產業。在新約裏,我們有特權得著神作我們的神,我們作祂的子民─乃是生命使我們能在與神的交通中享受神,好叫祂被我們所認識、領會,且由我們活出(約壹一3,7)。

第三項福分是:『他們各人絕不用教導自己同國之民,各人也絕不用教導自己的弟兄,說,你該認識主;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,都必認識我』(來八11)。生命的功能使我們能以生命內裏的方式認識神。我們能憑生命的感覺,就是我們裏面神聖生命的感覺、知覺,就從裏面主觀的認識神(羅八6,弗四18~20,腓三10上)。藉著我們裏面神聖生命那自然、自動的功用,我們就有性能認識神、活神、甚至在神的生命和性情上與祂成為一,使我們作祂團體的彰顯。

第四項福分是:『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,絕不再記念他們的罪』(來八12)。基督為我們的罪成就了平息,以平息神的公義,也就是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,使我們得以與神和好。基督那又寶貴又有功效的血,解決了我們一切的難處,使我們得以維持在與神不斷的交通中,不斷的享受祂生機的救恩(約壹一7~9,二1~2)。不僅如此,神一赦免我們,就從祂的記憶裏塗抹我們的罪,不再記念。神赦免了我們的罪,就使我們所犯的罪離開我們(詩一○三12,利十六7~10,15~22)。神這樣赦免我們的罪,結果使我們恢復與祂的交通,而敬畏祂,並且愛祂(詩一三○4,路七47)。

至終,新約要產生新耶路撒冷,就是神的新約的具體化身,以團體的方式彰顯神到極致,直到永遠(加四26~28,31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