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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著神的建造之祭司職分的恢復(四)點燈與燒香

在神的聖所裏點燈是盡祭司的職任,祭司的事奉(出二七20~21)。『點燈』,希伯來原文的意思是,『使燈光上升』,使燈興起。帳幕作為會幕,就是神與祂的子民相會,並向他們說話的地方,乃是豫表召會的聚會,而點燈是指正確的聚會方式。我們在聚會裏所作的每件事,無論是禱告、唱詩、讚美或申言,都必須使聖別的光上升。每當我們在召會聚會中經歷真正的點燈,我們定規會經歷到一些成分,就是三一神的具體表現(燈台)、神聖的性情(金)、基督拔高的人性(燈芯)和基督的靈(油)。當聖別的祭司用基督的靈這油來說話時,就使燈上升,叫人看見表徵基督不同方面的器物─陳設餅的桌子、燈台和香壇(二五23,31,三十1)。因著在聖所裏燈的照亮下正確的看見,我們就看見基督不同方面的異象,也看見通往至聖所的路。

點燈的行動是聖別的。這些燈不是在凡俗或普通的地方,乃是在聖所裏。在聖所裏我們不需要天然和人造的光,我們需要的是聖別的人來點聖別的燈。也就是說,我們不該以天然或世俗的方式聚會,不該照著我們天然的能力或所受的教育,來領悟或作任何事。今天新約裏相信基督的人,乃是真祭司,是點燈的人,該是被神據有、被神充滿並浸透、且絕對為神而活的人;他在每一方面、每一種情形下的惟一興趣乃是神。這樣的人在召會的聚會中所作的就是點燈。凡他所說、所作的,都發出光來。他一切的行動都是燈的照亮。為著基督身體的建造,我們需要藉著神的話在獨一、真正的光,就是救贖並照耀之神的光底下生活行事。

祭司體系的主要任務乃是燒香(三十7~8),並且燒香乃是作神居所之會幕裏,每一件事的中心。不論在舊約或新約,香都是表徵我們的禱告(路一10~11)。燒香要求點燈發光。先有點燈,然後纔可能燒香。我們必須藉著聖靈從主的話中得著亮光,好叫我們知道如何禱告,否則我們就會用天然的方法,按照我們的觀念來禱告。香壇的禱告實際上就是基督,乃是我們藉著基督並同著基督升到神那裏去;這對神乃是馨香之氣。復活並升天的基督是惟一蒙神悅納的。祂為神所接受,為神所悅納,所以,祂成了給神的馨香之氣。這香氣,也就是香,應當在我們的禱告裏。我們禱告時,該是禱告基督。當我們這樣以表現基督的方式禱告的時候,禱告的不只是我們,而是基督在我們裏面禱告。藉著禱告,我們與基督,基督與我們成為一。我們越多像這樣藉獻上上升的香而禱告,神的榮耀也就越多降下。香升上,榮耀降下。這是真正的相通,真正的交往,真正的交通。

祭司乃是一班在內裏燒香接觸主的人,我們需要學習如何細緻的燒香,從靈的深處,不是從心思裏,發表、彰顯一些基督,而向神獻上馨香之氣。那香的煙指明,那香同眾聖徒的禱告向神焚燒,上升於神面前;這含示眾聖徒的禱告有功效,且蒙神悅納。換句話說,煙指明眾聖徒的禱告有功效,因為基督作為香已經加到這些禱告裏。在基督裏並以基督作香所獻上的禱告,不是為自己禱告,乃是為著神聖行政的完成,為著神供應之恩典的分賜,並為著眾召會和眾聖徒禱告。這樣的禱告管治神恩典的分賜並推動神聖行政的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