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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識生命與召會(四)召會的性質

聖經說到召會是神的(林前一2,十32,十一16)。地方召會必須是神的召會,有神的神聖性質(彼後一4)。『神的召會』這發表不僅指明召會屬於神,也指明召會必須有神的性質。

聖經也說到召會是『基督的』(林前十二12,弗一22~23)。每一個地方召會必須是基督的召會(羅十六16),在基督的元素裏。基督是召會的性質,召會實際上就是基督本身(西三10~11)。召會是基督的純產物,在召會裏,除了基督的元素以外,不該有別的元素。

由於召會是在基督的復活裏並憑著復活的基督造成的新造;因此,召會的性質也是『復活的』(加六15,林後五17)。召會完全是在復活裏的實體;召會不是天然的,也不是在舊造裏。召會乃是在基督的復活裏產生的,並且憑著基督的復活生命得以繼續存在;因此,召會是耐死的。

再者,召會乃是在升天的基督裏;召會已經與基督一同復活,現今與基督一同坐在諸天界裏(弗一19~21,二6),所以召會的性質還是屬天的,乃是在神的權柄之下(太二八18,但四26,34~35),服神的權柄。

我們需要儆醒並忠信的保守召會的性質(太十三31~32)。召會該像菜蔬一樣生產食物,使神和人得著滿足;不該在性質和功用都變了,成了『樹』,作飛鳥的宿處(4,19)。召會按其屬天、屬靈的性質,該像芥菜一樣寄居地上,不該性質改變,像樹一樣深深扎根、定居地上(31~32)。

召會其實是神與人的調和(弗三16~21,四4~6,16)。神與人的調和是聖經裏既深且中心的真理(林前六17,約十四20,十七21~23)。我們必須抓牢召會的原則-召會乃是神與人調在一起,若光是神或光是人,就失去召會的性質。神與人調在一起,顯明召會的性質。

神獨一的定旨是要將祂自己與我們調和,好使祂成為我們的生命、性情和內容,我們成為祂團體的彰顯(約十四20,十五4~5,弗三16~21,四4~6,16)。神與人的調和,乃是神性與人性之元素內在的聯結,以形成一個生機的實體,但聯結中的元素彼此仍有分別。神的意願乃是要神與人調和,而神永遠定旨的完成,是在於這調和(一5,9,三11)。

基督的身體是基督的擴大,就是那神與人調和者的擴大(一22~23,四16)。在福音書裏,神與人調和產生元首;在使徒行傳裏,神與人調和的擴大產生基督的身體(弗一22~23,四15~16)。在以弗所書四章四至六節,四個人位-身體、那靈、主和父神,都活躍的調和在一起:父具體化身在子裏,子實化為那靈,那靈與信徒調和。這調和乃是基督身體的構成。經過過程並終極完成的三一神,將祂自己與蒙祂揀選的人,在他們的人性裏相調和,這調和就是基督身體真正的一(3,約十七21~23)。

在經歷上,為著召會生活,我們需要看見調和的靈的異象,就是神聖的靈調著我們人得了重生的靈的這個異象(林前六17,羅八4)。父在子裏,子就是那靈,而那靈如今調著我們的靈(約十四9~10,16~18,林前十五45下,六17,羅八16)。神與人的聯結乃是神靈與人靈二靈的聯結(林前二11~16);這二靈的聯結乃是聖經中極深的奧祕。神經綸的中心點乃是調和的靈,就是神靈與人靈的調和;神所要作或完成的一切,都與這中心點有關(六17,弗三9,5,一17,二22,四23,五18,六18)。